中共闽清县委教育工委关于
印发《闽清县推进学校党员教育培训
常态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教师进修学校党支部,各中学、乡镇中心小学、直属校(园)党支部,电大闽清工作站党支部:
现将《闽清县推进学校党员教育培训常态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闽清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闽清县推进学校党员教育培训
常态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进学校党员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推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培养造就高素质党员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福建省贯彻落实〈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训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度以及《闽清县推进乡镇党员教育培训常态化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教育工委所属学校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党员教育培训常态化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大局、按需施教、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党员教育培训常态化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委教育工委主管,各学校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委教育工委承担学校党员教育培训常态化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其中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老弱病残党员、行动不便党员、流动党员等的教育培训时间和方式由所属各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教育工委备案。
第七条 学校党支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抓好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学员登记、学时登记、考勤管理等培训制度,如实记录学校党员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八条 学校党员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政治理论、党性党风党纪、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党员党性修养、综合素质和服务群众的能力。
第九条 理想信念和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中国梦和“两学一做”教育培训,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的教育培训,引导基层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第十条 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党史国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加强党的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党的纪律和党员廉洁自律教育,引导学校党员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规矩意识,坚决维护核心,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开展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教育培训,深入解读国家重大方针政策。
第四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学校党员教育培训以“三会一课”、集中教育、党员活动日、远程教育、在线学习、党员自学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党员、行动不便党员、流动党员等群体,灵活采取就地参学、网上助学、上门送学、结对帮学等方式,满足学习需求。鼓励基层党组织探索创新党员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三会一课”作为推动党员教育培训常态化的基本形式,建立健全“三会一课”计划报备、活动记录等制度。各党支部应当分类建立“三会一课”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党员参加情况。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结合实际情况,注重整合红色资源,深入挖掘本地文化,大力弘扬梅花精神,运用学校党员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鲜活生动特色的教学,确保每一位学校党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 定期开展党员活动日,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和本单位工作需要确定活动主题。采取学习辅导与网络互动、座谈讨论与主题论坛、党员内部活动与党外群众参与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充分运用“党员e家”、“福州党教”、“一线福州”等线上线下学习平台,开展学校党员教育培训。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以县委教育工委考核为主、学校党支部自评自查为辅的考核评价机制,严格党员教育培训常态化工作的日常管理、季度督导、半年汇报和年终总评制度。
第十八条 开展学校党员教育培训民主评议工作。县委教育工委每年底对各学校党支部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常态化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党员教育培训教学质量定期评估机制,做好评估后结果分析研判,运用评估结果改进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党员教育培训的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员教育培训常态化工作成效纳入学校基层党建工作年度述职评议、绩效考核及干部考核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教育工委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